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11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组成员,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思路、特点、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马主任,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要求把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请您给我们谈一谈为什么要加强党内监督?
马森述:任何权力不受监督都可能导致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大家都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我们党长期执政,具有巨大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已不容置疑地展现在世界面前。同时,我们党要完成执政使命,始终成为领导核心,就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应对我们党所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忌讳我们犯的错误,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党成立95年来,之所以能够历经坎坷不断修正错误、走向胜利,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还是要靠强化自我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如果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次修订条例,是我们党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只有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才能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执政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党才能永远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担当起来。
主持人:马主任,您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过程中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马森述:修订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来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来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这次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我们认为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所以制定了更多具体监督措施,也就是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强调的“探头”。
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五是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总结十八大以来经过实践探索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新经验、新做法,提炼成管用的实招,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主持人:马主任,您刚才提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句话我们该怎么理解?
马森述: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现在有的党组织对“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认识不深,只讲信任不讲考验,忽视了在管理监督中培养。信任就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风险就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严格监督,考验其忠诚干净担当。党章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和制约,都有可能被滥用。
条例规定“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是要告诫全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条例规定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求,做到监督全覆盖,把监督的螺丝拧得更紧,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牢,来确保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主持人: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请您谈一谈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特点?
马森述:修订后的条例立足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增强“四个自我”能力,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着重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党内监督体系,努力做到制度能够管用、行之有效。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按照领导就包含着监督和管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措施的有机统一。
二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三是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四是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做到党内监督全覆盖、无遗漏。要求党的工作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五是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是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以严肃的责任追究倒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倒逼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主持人:马主任,刚刚您给我们介绍了新《条例》的特点,下面还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马森述: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新成果,按照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要求,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这些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了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做到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第二,着眼于解决党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把“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遵守党章和执行党的纪律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
第三,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一步引向深入。
这8项内容与新准则提出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是协调配套的。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提出了正面倡导,明确了目标和要求,条例是监督保障,与准则相辅相成、前后呼应。准则提出的12个方面要求,就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向。没有做到准则的要求,党内监督机制就要发挥作用。关于监督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准则与条例内在统一,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意。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对于一把手的监督一直都是监督的难点,条例在这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马森述:各级一把手在推进党和国家事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因此,党章总纲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次准则和条例都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
条例总则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其他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和制度都重点围绕监督一把手来设计,既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让一把手决策、用人和个人有关事项更加公开透明;又多设置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和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使之处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在相关条文中还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他们的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以及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廉洁自律这些方面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做到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主持人:马主任,《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对于这一点我们该怎么理解呢?
马森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
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谁?是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党委(党组)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全面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一体”建设,全面负责党的建设。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有要求有措施,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要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主持人:马主任,您刚刚对《条例》进行了详细地解读,但是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怎样保障党内监督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马森述:大家都知道,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甚至会造成“破窗效应”。党内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学好用好条例,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措施。
一是各级党组织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强调的就是提高执行力,要说到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各级党组织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监督职责切实抓在手里、扛在肩上,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同时,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落实工作,监督好条例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从我做起,主动接受监督,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手电筒要对着自己照,而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同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敢于亮剑、勇于担当,要对照监督内容的要求,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以及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都要严肃追责,倒逼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是要发挥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共同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共同保证党内监督能够真正发挥作用。